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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4号(关于进口西班牙种禽及种蛋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核心提示: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和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种禽及种蛋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有关要求的西班牙种禽及种蛋进口。
根据我国法律和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食品部关于西班牙种禽及种蛋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有关要求的西班牙种禽及种蛋进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关于西班牙种禽及种蛋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西班牙王国农业、渔业和食品部(以下称西方)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对输华种禽及种蛋实施检疫。每份检疫许可证只允许从西班牙输入一批种禽或种蛋。
(三)注册登记的饲养场或孵化场,在出口种禽或种蛋前至少12个月内未发生过下列有关疫病:鸭病毒性肠炎、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传染性法氏囊病、 马立克氏病、鸡产蛋下降综合征、禽白血病、鸡传染性贫血、禽痘、鸭病毒性肝炎、鹅细小病毒感染、鸡白痢、禽伤寒、 禽支原体病(鸡败血支原体、滑液囊支原体)、 低致病性禽流感、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禽衣原体病、鸡病毒性关节炎、禽螺旋体病、 住白细胞原虫病、禽副伤寒、禽偏肺病毒病、禽腺病毒I群。
(一)西方建立全国范围的禽白血病和沙门氏菌病监测和控制计划并有效实施;
(二)西方对注册饲养场进行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和沙门氏菌定期监测,每场每3个月至少抽取60个样本,在西方批准的实验室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推荐的检测的新方法进行检测。
(二)种禽或种蛋的父母代禽群可以对新城疫、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鸭病毒性肝炎和鸭病毒性肠炎进行免疫,但应确保全群免疫或全群不免疫。
(一)种禽或种蛋输出前30天内,对饲养场中异常死亡的禽,应送西方认可的实验室做剖检和疫病检测,确认为非疫病原因死亡的方可继续养殖、生产和向中国出口;
(二)种蛋出口前30日内或种禽孵化前30日内,对种蛋或种禽父母代禽群按照至少95%的置信度、5%的流行率进行抽样。在西方批准实验室按照附件列出的项目进行仔细的检测,结果为阴性;
(三)种禽或种蛋父母代禽群在输出前24小时内,经西方官方兽医临床检查是健康的,无传染病临床症状和生理缺陷。种蛋在包装前应完整,无裂痕、破损等缺陷。
(一)种禽孵化前,应使用西方批准的消毒剂对种蛋、孵化器和其他相关设施、区域进行彻底消毒。出雏器在任何一个时间里只能用于孵化出口中国的种蛋;
(二)出口种蛋包装前应在西方监督下用有效消毒剂进行外部消毒,消毒前种蛋外表应清洁、无污物,消毒后应尽快包装并运往中国;
(三)种禽(一日龄种禽除外)应在西方监督下用有效药物驱除包括球虫在内的体内外寄生虫,驱虫后尽快装箱运往中国。
(一)装运种禽或种蛋的所有箱、筐等包装材料是全新且未经使用的,或清洗过的。装载种禽或种蛋的车、船舱、机舱应在西方批准的兽医监督下事先用西方批准的有效药物进行消毒;
(三)运输途中,输出的种禽及种蛋不得与其他禽类接触。如需经停第三国海关区域,不得离开海关监管区域。
中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西班牙种禽或种蛋实施入境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中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西班牙种禽或种蛋实施隔离检疫,并在隔离检疫期间实施动物疫病监测。经隔离检疫合格后准予放行。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号(关于香港输内地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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