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57条是关于配偶职业、学习和社会活动自由权的规定。更多是对妻子自由权利的保护。在我国封建社会,女子被三从四德所束缚,没有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近现代,随着女权意识的觉醒,妇女逐渐取得话语权,赢得了社会地位,男女平等意识也在法律中反映出来。我国从1950年的婚姻法直到民法典的编纂,都充分保证了妇女的权利。保障妇女在婚后享有与丈夫平等的自由和地位,也是本条设立的目的。
夫妻都有参加生产和工作的自由。有判例判决:“……被告对原告外出打工加以限制、干涉,明显违反上述规定,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根本原因。”由此可知,一方限制对方工作的,可作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离婚。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学习的自由。跟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知识更新换代迅速,只有不断通过专业相关知识的学习和个人技能的提升,才能在以后的竞争中得到生存。况且,保证学习自由权,更有助于孩子教育,家庭一同成长。但实践中,有夫(或妻)不尊重配偶的自我提升学习需求,进而影响夫妻感情,甚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人是社会的动物。夫妻都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都能自由参政、议政,参加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参加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的活动,以及各种各样的形式的公益活动。真实的生活中,有的夫(或妻)疑心重,想尽办法让配偶失去朋友交往的自由;有的不惜实施家庭暴力,让配偶失去对生命的安全感;还有的通过协议方式,如“乙方不得在与甲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出轨、无故不归家、无故向甲方提出离婚等行为”、“约定乙方不得离开甲方,不得东奔西跑,否则应承担罚款及生活费共计人民币*****元。”等限制配偶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或限制配偶人身自由的禁止性条款来约束配偶参与社会活动的自由,最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本条的立法精神至少有三点有必要注意一下:第一,小两口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第二,在行使以上自由权时,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小两口应当互相尊重,保证其自由,不得进行非法限制和干涉。第三,夫妻自由权的行使,并不代表夫妻可以不顾家庭、为所欲为。相反,小两口既要参加工作、学习与社会活动,还要照顾好家庭、抚养、教育子女、赡养老人。
最后,无论是在家照顾子女,还是外出工作,对家庭的付出与贡献同等重要。两口子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家庭的和谐与稳定需要夫妻的理解配合与相互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