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培养优秀种畜,进步种畜遗传质量,向社会引荐优秀种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矩。
第二条本规矩所称优秀种畜,是指个别契合种类规范,归纳判定等级为一级以上的种畜。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优秀种畜挂号处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任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秀种畜挂号处理工作。
全国畜牧总站安排而且展开全国性优秀种畜挂号。省级畜牧技能推广安排安排而且展开本行政区域内的优秀种畜挂号。
第四条养殖《我国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牛、羊、猪、马、驴、骆驼、鹿、兔、犬等牲畜的单位和个人,能够自愿请求优秀种畜挂号,任何安排不得强制。
第七条请求优秀种畜挂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级以上畜牧技能推广安排(以下简称挂号安排)报送下列材料:
第八条挂号安排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结审定,必要时能够安排现场审验或许技能检测。
经过审定的,予以挂号公告,并由挂号安排发放优秀种畜证书;未经过审定的,挂号安排应当书面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一)基本情况:场(小区、站、户)名、种类、类型、个别编号、出生日期、出生地、归纳鉴(评)定等级、挂号时刻、挂号人等根底信息;
(二)系谱档案:三代系谱完好,并具有父本母本出产功能或遗传力评价的完好材料;
第十条优秀种畜挂号卡由专人担任填写和处理,挂号信息应当录入计算机处理系统,不得随意涂抹。
挂号的优秀种畜转让、出售的,应当附优秀种畜挂号卡等有关的材料,并处理改变手续。
第十三条挂号安排及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玩忽职守形成结果的,依法给予处置;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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